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深圳权迹供应链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5〕4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5〕427号

  

  当事人:深圳权迹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谊社区爱国路1002号轻工大厦15层16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演

  海关代码:4403164QMP

  当事人委托上海安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16项,其中第1项申报为瓷摆件(旧)1700千克(850件),申报商品编号6913100000,对应进口关税率7%、进口增值税率13%,申报价格CIF106250日本元,进口报关单号222520251000064975。

  经查,上述瓷摆件(旧)实际共有913件,另该批货物中还有旧相机32台、旧五金(刀具)20把、旧五金(剪刀)50把未申报。经鉴定,旧相机中有13台共计3.7千克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固体废物。经海关核定,剩余的19台旧相机及其他少报漏报的违法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758.24元,应纳税额人民币443.2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43.2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25年8月14日,当事人分两票向海关申报直接退运全部违法货物,退运报关单号为222520250000024074、222520250000024075。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上海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固废鉴别报告、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固体废物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二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对其他申报不实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附件1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综上,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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