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5〕265号
当事人: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062727T,负责人:黄璐
地 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100号怡山商业中心(厦门财富中心)10层03-06单元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0日,当事人委托厦门中外运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空箱抵达远海码头, 报检号为125000000035019。经查验,发现UETU7303968/40HC号集装箱内装有保健品333瓶,商品编码为2208909099。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构成向海关传输的舱单等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理货报告、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授权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