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5〕266号
当事人:厦门海音创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小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D5DPCQ3Y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891号汇鑫财富中心202单元C区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1日,当事人委托厦门昭信关务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遥控车一批,报关单号370820250000466364,共一项,申报商品名称遥控车,申报商品编码9503008390,申报数量360套,申报单价68.3美元,申报总价24588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并向海关主动供述,上述货物实际单价应为人民币68.3元,实际总价应为人民币24588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51154.73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向海关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上述违法行为,具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