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5〕287号
当事人:厦门钜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军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MA2XX6RA00
地 址: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北路666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06月27日,当事人委托厦门外代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371120250000298156。01项商品申报品名:氮化铝造粒粉,申报规格:0|0|氮化铝<96%,氧化钇4%,氧化钛0.002 - 0.005%||24304-00-5,申报商品编码:2850001990,申报数量:20千克,申报总价:1800美元;02项商品申报品名:氮化铝造粒粉,申报规格:0|0|氮化铝95%,氧化钇4.95%,氧化镁0.05%||24304-00-5,申报商品编码:2850001990,申报数量:20千克,申报总价:1800美元。经查验并检测, 上述两项商品主要物相均为氮化铝和氧化钇。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供述2025年5月18日、2025年6月20日分别向海关申报出口相似成分的氮化铝造粒粉共两票,报关单号分别为514120250411520068、371320250000100670,申报商品编码均为2850001990,申报规格分别为0|0|ALN 95%, Y2O5 5%||CAS:24304-00-5|无中文及外文品牌 1箱、0|0|成分含量:ALN95% Y2O55%||24304-00-5,申报数量分别为1千克、5千克,申报总价分别为20美元、605美元。经查,上述氮化铝造粒粉均属于两用物项管制商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国家出口管制规定,构成出口管制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检测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