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缉违字〔2025〕172号
当事人:泉州新磊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3MCJY73,海关编码:3505960DGL,法定代表人:康伟杰。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东美社区坪山路333号宏泰兴大厦14楼1401。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3月6日,泉州海关刺桐办事处稽查科向当事人泉州新磊贸易有限公司制发泉关稽通(2025)202537020005号稽查通知书,对该公司自2022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6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运杂费用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稽查,稽查发现该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371520231000057275等共25票报关单存在少报应计入计税价格的境外运杂费及保险费之情形,少报运杂费及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6361.28元,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54728.79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报关单证、缴税证明材料、催缴通知书、运输发票、记账凭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八条第(七)项第2目、第十四条第(一)项,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科处罚款人民币10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工商银行泉州鲤城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