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联石油有限公司润滑油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出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5247

  当事人:上海大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著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2029645M

   址:浦东新区金丰路420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715日,当事人委托厦门顺丰达物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润滑油等一批, 报关单号370920250000020338,申报商品编码2710199100,申报总价25379.21美元,申报总重量16480千克,申报许可证号:25-AA-402366。经查,上述货物的出口许可证额度已全部核扣完毕,本次已无剩余额度用于核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81456.27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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