愉天石材(深圳)有限公司大理石荒料重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5244

  当事人:愉天石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翼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8016E

   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坂田正坑水库口扬美村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725日,当事人委托磊新(厦门)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大理石荒料一批,报关单号370820251000022159,申报商品名称大理石荒料,申报商品编码2515120000,申报总重量534110千克,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重量506890千克,申报总价169623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总重量为571500千克,其中第一项商品实际重量544280千克。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应缴纳税款人民币187869.71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1707.44元,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的6 . 2 3 % 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90056.46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验记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违法货物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不满百分之十,且不满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具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你单位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2目及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929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