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湾仔海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湾关缉不罚字〔2025〕1号
当事人:珠海港珠澳信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永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2MA7L3JJH79
地 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33号(第二层)208
2025年5月12日,当事人委托中山卓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湾仔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票,申报品名为酸风素复合低聚肽饮品。经查验及鉴定,上述货物为三乙醇胺(含量99.3%),货值人民币72.73元。
以上事实有查验记录、出口清单、检验报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主要证据为证。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之规定,三乙醇胺属于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管制物项货物。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事实。鉴于本案违法经营额低于人民币1万元,最终用户为香港大学学生,用途为教学实验,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没有减损出口管制政策效果,且可以退运境内,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