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领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商品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泉关知违字〔2025013

    石狮市领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信用代码   91350581MAD9L95268

法定代表人 林学攀

       福建省石狮市海宁路2023号中国石狮国际食品城主楼A345室

  当事人于2025年7月18日以报关单号370520250000038493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有420双休闲鞋标有“adi”标识,货值人民币15120元,960双童鞋标有“new”标识,货值人民币27840元,两项货物货值合计人民币42960元。对上述货物,“adidas及图形”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和“NEW BALANCE”商标权利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分别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分别于2025年7月22日和7月23日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出口的420双休闲鞋标有“adi”标识与“adidas及图形”相同,960双童鞋标有“new”标识与“NEW BALANCE”相同,且均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以上货物分别属于侵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及图形”商标专用权(备案号为T2017-58191)、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NEW BALANCE”商标专用权(备案号为T2023-142789)的货物。

  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当事人于2025年1月10日因出口货物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被海关处以行政处罚,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198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认错认罚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权休闲鞋420双、童鞋960双,并处罚款人民币6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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