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海关关于义乌市芙茸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POP MART”商标等商标权塑料玩具等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杭义关知字〔2025〕00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知字20250040

当事义乌市芙茸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91330782MAE8WN6EXH

法定代表人周慧博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后宅街道洪华小区105栋3单元1楼102室(自主申报)

当事人2025年7月7日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塑料薄膜等货物到黎巴嫩(报关单号:292120250000804180经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有标有“POP MART”商标的塑料玩具243个、标有“PARKSIDE”商标的洗车机200台、标有“Labubu”商标的塑料玩具(1)108个、塑料玩具(2)144个、标有“makita”商标的电焊机140台,当事人不能提供授权文书或正规购买证明“POP MART”、“Labubu”商标权利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PARKSIDE”商标权利人历德基金会两合公司、“makita”商标权利人株式会社牧田认为上述货物分别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POP MART”商标权(备案号:T2020-100202)、“Labubu”商标权(备案号:T2025-184454)、“PARKSIDE”商标权(备案号:T2024-165840)、“makita”商标权(备案号:T2019-71858),并于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交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和担保。

经调查,我关认为当事人出口的塑料玩具、洗车机、塑料玩具(1)、塑料玩具(2)、电焊机上所使用的“POP MART”商标、“PARKSIDE”商标、“Labubu”商标、“makita”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 “POP MART”商标、“PARKSIDE”商标、“Labubu”商标、“makita”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货物价值人民币108595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编号:292120250000804180)、查验记录单、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查问笔录、涉案货物图片、交易单据、当事人认错认罚声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对本案适用从轻行政处罚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标有“POP MART”商标的塑料玩具243个、标有“PARKSIDE”商标的洗车机200台、标有“Labubu”商标的塑料玩具(1)108个、塑料玩具(2)144个、标有“makita”商标的电焊机140台,并处罚款人民币5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义乌海关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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