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昆山五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涉证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5〕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5〕49号

  

  当事人:昆山五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长江中路428号商检大楼5楼

  法定代表人:程建华

  海关代码:3223960074

  当事人委托上海万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泰国一般贸易项下水溶性铜拉丝液YC-25等4项货物。其中,第4项为水溶性铜拉丝液YC-25共2000千克,申报价格FOB6854.69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40999000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2058551。

  经查,第4项出口货物的三乙醇胺含量为19.3%,价值人民币4522.9元,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未能补出货物出口所需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认错认罚。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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