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数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口锗激光聚焦镜片申报不实违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关缉违字〔202530

  当事人:厦门数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春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D9JN6M3W

   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翔云一路40号盛通中心420-1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5629日以9610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清单编号为37112025E184766331,简化归类申报品名“激光切割机”的货物中,实际货物为锗激光聚焦镜片,为99.99%的锗金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列明物项。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未提供出口许可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违规。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46.7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认错认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稽查结论及移交材料、海关单一窗口出口报关单(清单编号37112025E184766331)、相关物流包裹流转的系统截图、沛宝公司、飞迅驰公司等登记资料截图或营业执照,席峰的询问笔录、孙楷阳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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