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数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口光学锗玻璃圆形锗窗申报不实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关缉违字〔202531

  当事人:厦门数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春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D9JN6M3W

   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翔云一路40号盛通中心420-1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64日,当事人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跨境电商模式申报出口的货物中,简化申报为“摆设”的商品实际为“光学Ge锗玻璃圆形锗窗双面镀膜透红外镜片热像窗口测温片”(锗纯度99.999%),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列明物项,出口需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你司出口上述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未提交出口金属锗相应的许可证件,已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货物价值人民币150元。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认错认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海关单一窗口出口报关单(清单编号37112025E159102713)、相关包裹流转系统截图、沛宝公司、飞迅驰公司登记资料截图或营业执照,席峰询问笔录、孙楷阳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1030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