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佳浴陶瓷进出口有限公司卫浴配件(盖板)等申报不实出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5267

  当事人:厦门佳浴陶瓷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3G94B2L

   址:厦门市海沧区诗山北路35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730日,当事人委托厦门欣华航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向海关申报出口卫浴配件(盖板)等一批,报关单号370820250000520375,共3项,其中第1项申报商品名称卫生瓷洁具( 坐便器) 规格:471*355*393MM,申报数量576件,申报总价17568美元;第3项申报商品名称卫浴配件(盖板),申报数量576件,申报总价10944美元。经查,上述第1项货物实际规格为365MM*540MM*352MM;未见第3项货物卫浴配件(盖板)。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211507.21元,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78535.24元,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10209.58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据为证。

  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发生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行为,违法货物价值50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5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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