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5〕268号
当事人:福建省泉州市益友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元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31PLLC9P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新步社区南益鲤景湾滨苑A幢1718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8月6日,当事人委托厦门腾讯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节日饰品一批,报关单号370820250000541010,申报商品名称节日饰品,申报商品编码9505900000,申报数量225342件,申报总价51594.69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陶制品,实际商品编码为691390000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370346.68元,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14813.87元,占申报价格的4%。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可能多退税款占申报价格比例百分之十以下,具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3目、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