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知字〔2025〕0050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义乌市环元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318960NYQ
法定代表人:张瑞标
住址/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晓风印月3栋1单元2503室
当事人委托义乌市万顺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美国一批汽车配件等,报关单号292120250000879042。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HONDA”标识的100个传感器、3盒修理包、5个倒车雷达、3套发动机支架、2个缸体、5个点火线圈、1个发动机支架、5个化油器;标有“LANDROVER及图形”标识的1个泵、2个燃油泵、4个齿轮;标有“Bosch(图形)”标识的31个喷油嘴、28个点火线圈、40个传感器、8个喷油器;标有“FORD及图”标识的2个冷却器、10个传感器、5个齿轮套装、120个火花塞、2个涨紧轮;标有“CUMMINS”标识的5个液体泵、15个密封垫、8个传感器、5个滤芯底座、1个增压器;标有“CUMMINS”、“Fleetguard”标识的12个滤芯,货值合计35163.34元人民币。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福特汽车公司、康明斯有限公司、康明斯滤清系统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分别属于侵犯其“HONDA”商标专用权、“LANDROVER及图形”商标专用权、“Bosch(图形)”商标专用权、“FORD及图”商标专用权、“CUMMINS”商标专用权、“Fleetguard”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货物中的传感器、修理包、倒车雷达、发动机支架、缸体、点火线圈、发动机支架、化油器上使用的“HONDA”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HONDA”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HONDA”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货物中的泵、燃油泵、齿轮上使用的“LANDROVER及图形”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LANDROVER及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捷豹路虎有限公司“LANDROVER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货物中的喷油嘴、点火线圈、传感器、喷油器上使用的“Bosch(图形)”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Bosch(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Bosch(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货物中的冷却器、传感器、齿轮套装、火花塞、涨紧轮上使用的“FORD及图”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FORD及图”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福特汽车公司“FORD及图”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货物中的液体泵、密封垫、传感器、滤芯底座、增压器、滤芯上使用的“CUMMINS”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CUMMINS”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康明斯有限公司“CUMMINS”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货物中的滤芯上使用的“Fleetguard”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Fleetguard”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康明斯滤清系统公司“Fleetguard”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HONDA”标识的100个传感器、3盒修理包、5个倒车雷达、3套发动机支架、2个缸体、5个点火线圈、1个发动机支架、5个化油器;标有“LANDROVER及图形”标识的1个泵、2个燃油泵、4个齿轮;标有“Bosch(图形)”标识的31个喷油嘴、28个点火线圈、40个传感器、8个喷油器;标有“FORD及图”标识的2个冷却器、10个传感器、5个齿轮套装、120个火花塞、2个涨紧轮;标有“CUMMINS”标识的5个液体泵、15个密封垫、8个传感器、5个滤芯底座、1个增压器;标有“CUMMINS”、“Fleetguard”标识的12个滤芯,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758.1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