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负责人: 叶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67023094K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北路48号<25-1>、<25-2>、<25-3>、<25-4>、<26-1>、<26-2>、<26-3>、<26-4>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5月29日,当事人委托中国宁波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入境空箱一批,申报编号为31042025I449346954,船名航次为MSC LAUREN/FY514R,申报空箱总数为1651个。海关经查验发现,箱号FFAU1360318集装箱内装有鞋子和床垫。经取样鉴定,鞋子属于固体废物,重量为139千克;床垫应归入商品编号9404100000项下,重量为381千克。大榭海关于2025年9月19日责令当事人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于2025年10月18日将涉案固体废物和其余货物装船退运。另查,当事人因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于2025年5月13日被大榭海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甬榭关缉违字 〔2025〕99号;当事人因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于2025年4月14日被大榭海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甬榭关缉违字 〔2025〕82号。
以上事实有1、查问笔录;2、鉴定报告和查验记录单;3、行政处罚决定书;4、申报单证;5、认错认罚承诺书;6、退运材料等为据。
当事人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当事人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规定的原则,按照减轻情节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2004﹞110号)第六条之规定。因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规定的原则,按照一般情节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赴宁波银行(地址:北仑区信拓路行政商务区海华楼A座)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