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关缉不罚字〔2025〕10号
当事人:鑫鑫时代跨境电商(平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CRGNXM3G,单位地址:福建省平潭县金井镇兴隆北路6号小迪拜国际物流园3幢601室,法定代表人:陈灿章。
2025年4月30日,王某将涉出口管制金属铋委托东莞上达通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口至台湾,共计10千克,价值共计人民币2700元,东莞上达通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正鑫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口,后深圳市正鑫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于2025年5月5日以9610贸易方式向平潭海关申报出口。经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铋含量99.994%,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2025年2月4日发布并实施)等规定,金属铋及制品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当事人无法提供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违法经营额2700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授权委托书、查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认错认罚承诺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27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2025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