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莆田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关缉违字〔2025〕4号
当事人:莆田永峪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春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ECAX5Q2U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荔园北路888号24号楼103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5月27日,当事人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出口2件疑似为沉香木制品的工艺品(提运单TEPTTP250440133、运单号1773539180、清单编35062025E023416703)被莆田海关查检科查获,申报商品名称为:手串,净重共计0.031千克。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件手串的材质属于瑞香科(Thymelaeaceae)沉香属(Aquilariaspp.),沉香属所有种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经评级并参考市场信息估算价值共计人民币1240元。经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方式将该2件沉香木制品手串邮寄出口到台湾,当事人邮寄濒危植物制品出境,且无法提供国家管理机构出具的出口濒危植物制品的合法证明,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事实有:莆田海关查检科移交的案件线索材料、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鉴定结果告知书、查问笔录、工商注册信息、法人身份证、海关系统申报截图、台湾客户与国内买家聊天截图、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2件沉香木制品手串。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印)
2025年11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