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学宥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华屹信供应链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进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5306

  当事人:厦门学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D2LJF20A

  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屿路99707室之一

  当事人:厦门华屹信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河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3AGB2XT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下堡路1681203单元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63日,厦门学宥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君通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镍矿粉17960千克,申报消费使用单位为厦门华屹信供应链有限公司,申报商品编码:2604000090,申报总价9249.4美元,报关单号371120251000037260。经查验并送检实际货物为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码3825690090。当事人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国家对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以上情况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检测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及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厦门学宥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2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九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厦门华屹信供应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2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1106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