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捷普电子(无锡)有限公司涉证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5〕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5〕52号

  

  当事人:捷普电子(无锡)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无锡出口加工区J9、J10地块

  法定代表人:Ryan Matthew Schwartz

  海关代码:3204640019

  当事人委托无锡富欣报关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中国香港进料边角料复出项下一批货物。其中,第41项为稀土永磁体(残次品)44.8千克,申报价格EXW4.03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549390000,出口报关单号237420250745553598。

  经查,第41项出口货物实际为钕铁硼永磁材料,根据《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未能补出货物出口所需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认错认罚。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1月12日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