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5〕51号
当事人:厦门得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和通里98号1001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郑灵生
海关代码:350218025E
当事人受上海渔湘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于2025年6月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从阿曼进口冻兰花蟹8项共计164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030614909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5%,进口增值税税率9%,申报价格共计CIF340100美元,进口报关单号222520251000126478。
经查,上述进口货物实际归入商品编号0306141000项下,对应进口关税税率7%,进口增值税税率9%。经海关核定,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578266.47元,应纳税额人民币82453.6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0808.70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