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5〕48号
当事人:元诚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地 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吉浦路7号洋浦工商银行大厦7层705室
法定代表人:王青海
海关代码:4606160BK2
当事人委托上海储铭报关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刚果民主共和国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17项申报为氟塑料磁力驱动泵1台,申报转速980r/min,申报价格C&F人民币6614.26元,申报商品编号841370999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2233508。
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转速2900r/min的磁力泵,应归入商品编号8413709980项下,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未补出同类货物出口所需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认错认罚。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