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圳市繁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晓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00XQ2T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平社区龙军工业区11栋506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6月25日,当事人委托宁波顺捷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修理物品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网络摄像头等货物一批,报关单号为310120251019955658,申报品名依次为网络摄像头、相机镜头和手机热像仪,申报商品编号依次为8525891900、9002113110和9031499000,申报数量依次为21台、15个和25台。海关经查验和归类发现,网络摄像头、相机镜头和手机热像仪实际品名依次应为网络摄像头(旧)、相机镜头(旧)和手机热像仪(旧),实际数量依次为93台、344个和239台,分别有72台、329个和214台未申报;另有14项货物未申报,品名依次为SD存储卡、遥控器、烟雾机、相机测光表、运动手表、相机三轴稳定器、高清转换头、视频采集器、全景照相机、网线连接器转换器、音乐键盘控制器、充电器、3D打印机配件和酒精测试仪,商品编号依次应为8523511000、8529904900、8424899990、8529904900、9102120000、8529904900、8543709990、8543709990、8525892900、8471800000、8543709990、8504401300、8477900000和9031809090,数量依次为180个、15个、7个、24个、25个、8个、6个、2个、1个、3个、9个、1个、2个和360个。当事人进口货物品名、商品编号和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货物的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468218.6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5871.66元。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办理退运手续。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报关单证、认错认罚承诺书、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据。
当事人进口货物品名、商品编号和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之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赴宁波银行(地址:北仑区信拓路行政商务区海华楼A座)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