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25〕251号
当事人:义乌市清启报关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MACUFPL34F,海关编码:33189800N4,单位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266号义乌港商务楼B座549,法定代表人:余蕾。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5月4日当事人义乌市清启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摩托车链条等货物,报关单号为292120240000379714,目的国为菲律宾,品名为摩托车链条,数量为8000条件,申报金额为96770美元。2025年1月,当事人主动向海关供述该票报关单存在出口货物币制申报错误,实际货物总价为96770人民币。你公司申报的金额可退税 89380.35元,实际应退12580.1元,可多退税人民币 76800.25元。当事人因工作疏忽造成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数量的行为,已构成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证;2、查验记录;3、当事企业资料及身份证复印件;4、查问笔录;5、采购合同;6、行政处罚查询记录;7、可多退税款计算表;8、一般纳税人资质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四项所列情形,应减轻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