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25〕245号
当事人:义乌市祥合仓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MA7JCRQW3X,海关编码:3318W60073,单位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596号6号楼1楼(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徐郎莉。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经营海关监管货物存储业务过程中,L2923B22A051账册项下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违规行为,涉案货物共240项商品。经关税部门计核,涉案货物计税价格为53161.36元人民币,应纳税款共15346.26元人民币,漏缴税款共15346.26元人民币。当事人经营保税货物存储业务,有关货物灭失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1、线索移交单;2、巡查记录;3、查问笔录;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货物无故灭失汇总表;6、税款计核证明书;7、行政处罚记录等。
当事人经营保税货物存储业务,有关货物灭失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