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义关缉违字【2025】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25240

人:义乌市琴昂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MA8GTHCW90,海关编码:3318960QGH,单位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266号义乌港 A幢1801-1,法定代表人:雷应乾。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8月23日,当事人义乌市琴昂贸易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农用喷雾器、化纤工作服等一批出口货物,报关单号292120250001063206,为非退税货物。经查验,实际为整柜杀虫气雾剂1005件未申报,货值人民币238788元。杀虫气雾剂出口需要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你公司未如实申报品名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规定。

以上行为:1、查验记录单、货物装载清单;2、报关单及随附单证;3、查问笔录、当事人资料;4、商品采购合同;5、行政处罚查询记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杀虫气雾剂未如实向海关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所列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5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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