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知字﹝2025﹞0047号
当事人:义乌市金婵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91330782MABNYYHL6R
法定代表人:费天舟
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125号二楼208B(自主申报)
当事人于2025年7月21日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针织衫等货物(报关单号:292120250000879611)。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标有“POP MART”商标的玩具娃娃(3)4800个、标有“SonnyAngel”商标的玩具娃娃576个、标有“STANLEY”商标的保温杯60个、标有“NB”商标的鞋17双、标有“NIKE”商标的鞋119双、标有“adidas”商标的运动鞋36双、标有“GUCCI”商标的腰带1000条、标有“YSL”商标的腰带200条、标有“Ferragamo”商标的腰带300条、标有“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玩具娃娃、保温杯、鞋、运动鞋、腰带、手提包、包上所使用的“POP MART”商标、“SonnyAngel”商标、 “STANLEY”商标、“NB”商标、“NIKE”商标、“adidas”商标、“GUCCI”商标、“YSL”商标、“Ferragamo”商标、“ ”商标、“LOUIS VUITTON”商标、“PRADA”商标、“YSL图形”商标、“FENDI”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POP MART”商标、“SonnyAngel”商标、“STANLEY”商标、“NB”商标、“NIKE”商标、“adidas”商标、“GUCCI”商标、“YSL”商标、“Ferragamo”商标、“
”商标、“LOUIS VUITTON”商标、“PRADA”商标、“YSL图形”商标、“FENDI”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货物价值人民币299390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另当事人于2024年7月因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梅山海关行政处罚,在一年内又实施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按照一般阶次处罚。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报关单编号:292120250000879611)、《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查问笔录、涉案货物图片、交易单据、当事人认错认罚声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查询记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标有“POP MART”商标的玩具娃娃(3)4800个、标有“SonnyAngel”商标的玩具娃娃576个、标有“STANLEY”商标的保温杯60个、标有“NB”商标的鞋17双、标有“NIKE”商标的鞋119双、标有“adidas”商标的运动鞋36双、标有“GUCCI”商标的腰带1000条、标有“YSL”商标的腰带200条、标有“Ferragamo”商标的腰带300条、标有“ ”商标的腰带300条、标有“LOUIS VUITTON”商标的腰带1400条、标有“PRADA”商标的手提包(1)38个、手提包(2)260个、手提包(3)116个、手提包(4)60个、标有“YSL图形”商标的手提包(1)210个、手提包(2)33个、手提包(3)19个、标有“FENDI”商标的手提包192个、标有“LOUIS VUITTON”商标的手提包(1)90个、手提包(2)180个、手提包(3)120个、手提包(4)210个、手提包(5)138个、手提包(6)90个、手提包(7)110个、手提包(8)188个、手提包(9)162个、手提包(10)90个、手提包(11)200个、包(12)1275个、包(13)1380个、包(14)864个、手提包(15)4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449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义乌海关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