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查字〔2025〕14号
当事人:义乌市珍萌饰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MA8G9LP79T;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都会文澜17栋2303;法定代表人:虞周遥。 .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9月至2025年7月期间,当事人义乌市珍萌饰品有限公司向台湾梅娇公司、香港安雅服饰、香港奥斯卡公司订购日本产玻璃珠,以偷逃税款为目的利用通过顺丰快递方式进境,对其进行二次加工并销售,存在走私行为。经义乌海关关税部门核定( 292025SD000328),上述涉嫌走私的货物的计税价格为人民币36.8738万元,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8.95958万元。
以上行为有:1、公司营业执照和身份资料复印件;2、查问笔录;3、购买合同和转账记录;4、其它书证;5、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以伪报贸易性质方式走私玻璃珠,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因走私货物已被销售、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拟追缴上述无法没收的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36.873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