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5〕45号
当事人:厦门恩莱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号609室之二
法定代表人:沈理鹏
海关代码:35029603XG
当事人委托义乌市欣扬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美国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10项申报为磁性杯垫25.8千克,申报价格FOB501.6美元,折合人民币3596.32元,申报商品编号8505119000,出口报关单号292120250000390601。
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含0.19%铽的铽相关物项,根据《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未补出同类货物出口所需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认错认罚。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