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关缉违字〔2025〕12号
当事人:福州天正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593720453,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46号鸿源大厦301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4月25日至2024年4月28日间,福州天正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福州天正公司)经营茶叶出口业务过程中,明知出口茶叶系从浙江金华、安徽黄山等地区购买,为降低成本,决定由福建九龙山茶业有限公司帮助其公司出具虚假厂检单,套用福建九龙山茶业有限公司作为出口茶叶生产企业向南平海关申请出口货物检验。之后,福州天正公司将通过上述方式取得的出口货物电子底账作为随附单证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号分别为: 370820230000191945、 371520230000054547、 371520230000064583、 371120230000225567、 371120230000235766、 371520230000085470、 371120230000293953、 371720230000040452、 371720230000044222、 371520230000120059、 371520230000123607、 371720230000057836、 371120230000442045、 371720230000058436、 371120230000477129、 371120230000512752、 371520230000155755、 371120240000047694、 371720240000012034、 371220240000028350、 371720240000018982、 371520240000052962。经统计,福州天正公司先后以上述方式申请出境检验并出口22票茶叶等货物,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890408元。2025年9月17日,经当事人申请,南平海关向福州天正公司收取案件保证金人民币24.5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外贸购销合同、发票、装箱单、货物采购发票、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茶叶等货物不如实向海关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同时出口同一批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向海关提供的电子底账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择其重者处罚。
(一)当事人不如实向海关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并主动交纳案件保证金,符合《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第187公告)第九条第二项所列之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第187公告)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24.5万元。
(二)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向海关提供的电子底账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择重科处罚款人民币24.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延平支行(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