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5.10.27西双版纳双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一般贸易出口服装侵权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腊关知处字〔2025〕11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1月13日
四、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西双版纳双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勐腊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5年10月27日,勐腊海关口岸监管科关员在磨憨口岸中汇国际物流中心对当事人西双版纳双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861220250000065520号报关单的货物进行查验,发现申报的“内裤”商品项涉嫌侵权,申报品名为“内裤”,申报为无品牌,申报货值为4150元,涉嫌侵犯“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号:C 2025-204121)。经联系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侵犯“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MOKOKO风车手”著作权(海关总署备案号:C 2025-204121)。
经清点,实际使用“MOKOKO风车手办”标识的内裤有750件,货值4150元。经海关调查,当事人出口的内裤上印有的“MOKOKO风车手办”标识与“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MOKOKO风车手办”标识相同(海关总署备案号:C 2025-204121),且事先未经上述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9号发布)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没收本案在扣的侵犯著作权的内裤750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98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