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杭州紫创清飞科技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5〕4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5〕472号

  

  当事人:杭州紫创清飞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德信空港城18幢521室

  法定代表人:於力戈

  海关代码:3316960D9W

  当事人委托上海瑞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印度尼西亚一般贸易项下复合翼货运无人机样机1架,申报价格EXW150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80629909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1993470。

  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806299010,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已补出该货物出口所需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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