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海关关于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关缉违字〔2025〕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关缉违字〔2025〕13号

  当事人: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东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7467A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75号外贸中心大楼9-10楼 。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7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350120250015573020,运抵国尼日利亚,成交方式C&F,申报出口试验台、通风系统、石墨加热板等8项货物,其中第8项货物申报品名石墨加热板,申报商品编号8545900000,申报数量10套(156千克),申报总价13484.4美元,FOB总价13086美元,折合人民币93906.44元。经查,该石墨加热板的面板材质为石墨,纯度99.99%,抗折强度60.4Mpa,体积密度1.86g/cm3,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货物,出口应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获经过、装箱单、发票、购销合同、检验报告、公司报告、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货物,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3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支行,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马尾海关,账号:1402026111200530125,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9号)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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