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城海关关于莆田市秀屿区蓝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规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榕关缉不罚字〔202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榕城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关缉不罚字〔2025〕7号

  当事人:莆田市秀屿区蓝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2YNJ7381,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坝津街242号(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丙仑村312号3号楼4层)。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5月22日,我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一件从福建福州寄到新西兰编号为LZ247841936CN的邮件,内有石墨一块,重239.4g,尺寸为50mm×50mm×50mm,实际寄件人为当事人。经鉴定,送检的上述涉案石墨纯度为99.948%,抗折强度为55.1Mpa,体积密度为1.87克每立方厘米。经计核,上述涉案石墨价值人民币84.02元。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7号—关于发布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涉案石墨属于出口管制所列物项,出口需申领并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并未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以上行为有榕城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移交案件线索移交单、邮件照片、查验记录单、情况说明、销售订单情况、购买记录、查问笔录、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印)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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