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海关关于荣晖国际物流(佛山)有限公司走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关缉查字〔2025〕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关缉查字〔2025〕24号

  荣晖国际物流(佛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CL036K8B,单位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天贤路2号时代天境5栋302(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许健荣。

  2025年5月3日至2025年6月9日,境外人员购买855千克金属铋后,将涉出口管制铋委托当事人出口至台湾,共计403.2千克,价值共计人民币55351.9元,当事人未经公司许可,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物流运输服务,将金属铋伪报为铁块、五金配件后申报出境,经检测,查扣的金属的铋的含量均在99.95%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2025年2月4日发布并实施),属于出口管制物项。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出口时应申领两用物项许可证,违法经营额共计币3476.6元。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资料、当事人查问笔录、认错认罚承诺书、企业违规记录查询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物流运输服务,违法经营额3476.6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六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罚款1万元人民币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福建自贸区平潭片区分行,银行地址:平潭县天山北路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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