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东关缉不罚字〔2025〕2号
当事人:艾默生船用过程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龙桂路128号T3-7
法定代表人:戴建
海关代码:312264A005
当事人委托亚东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韩国区内进料加工货物项下齿轮箱(备品备件)等10项货物。其中,第4项为稀土永磁体0.164千克,申报价格EXW56.4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505111000,出口报关单号224520250000006743。
经查,第4项出口货物稀土永磁体,根据《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未能补出货物出口所需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认错认罚。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