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洋山海关关于北京新联合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5]8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5〕877号

  当事人:北京新联合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443013171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草桥路1号院1号楼7层711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北京新联合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三票货物,其中第一票申报出口共计48项货物,第二票申报出口共计4项货物,第三票申报出口共计41项货物, 报关单号分别为223120250002675477、223120250002675348、223120250002675326。经查,上述出口的三票报关单项下存在申报不实情况:第一票报关单项下第2-4项已装,第1、5-48项未装货,且另有5项货物未申报;第二票报关单项下4项货物均未装货;第三票报关单项下第1-8项已装,第9-41项未装货,详见附件。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1.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违法货物申报不实情况表.xlsx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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