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不罚字〔2025〕25号
当事人:宁波锦朔磁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如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CJXML7N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宋家漕村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宁波锦朔磁性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其意通报关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磁钢90000个,申报价格EXW199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505111000,报关单号223120250001281083。经查,上述出口货物有两种规格,其中挂钩40000个,实际为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价格为EXW9900美元,出口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