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沧源关缉查字〔2025〕23号)

  一、案件名称:2025.6.10沧源县格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藏匿走私奥氏黄檀原木入境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沧源关缉查字〔2025〕23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1月17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沧源县格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W,法定代表人姓名:王*。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沧源海关。

  六、违法事实:当事人沧源县格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2024年8月起,主要在沧源及孟定范围内从事木材进口贸易,常经人联系介绍从境外直接获取木材资源,并以国内收货人名义,自行申报木材进口。沧源县格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2024年11月起,在获取木材资源后未在实际申报入境前进行核实,先后7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申报原木进境被海关行政处罚。2025年6月,当事人沧源县格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人联系介绍准备申报一批大果紫檀锯材、柚木锯材入境。报关员出于对此前申报两种木材入境时多次被海关查获违规行为受处罚而单独一种木材无异常的客观事实,提醒该公司法人王某,并提出进一步核实清楚木材实际情况再申报的建议。王某明知木材中会藏匿有实际申报木材以外的木材,为能持续获取到境外木材资源,没有在申报前对货物的装载情况进行实际核实,放任藏匿行为的发生。6月8日,经王某联系后,沧源县格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将车牌号为云G8886车辆拉载入境的木材自行以柚木锯材16吨价值13.6万元、大果紫檀锯材9.55吨价值11.46万元的价格申报入境。在接受海关查验过程时,被海关查获该票申报的装载的柚木锯材、大果紫檀锯材中,车辆货厢内锯材下方的大果紫檀锯材原木4.54吨,奥氏黄檀1.57吨。经鉴定,藏匿的原木分别为大果紫檀原木(Pterocarpus macrocarpus)4.54吨、价值8.302万元,奥氏黄檀原木(Dalbergia oliveri)1.57吨、价值3.573万元;奥氏黄檀木材,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 公约)附录Ⅱ,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进出境需提交《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为限制进境货物。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沧源县格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明知海关监管规定,以货物藏匿的方式将需要提交许可证件的奥氏黄檀运输入境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指的走私行为。将检疫不准入的大果紫檀原木运输入境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指的违规行为,且自2024年11月18日起,当事人沧源县格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先后7次因未如实申报,将原木运输入境,均被海关行政处罚,(于2024年11月18日、2024年12月17日、2024年12月28日、2025年02月27日、2025年04月14日、2025年07月15日、2025年09月17日因违规进口木材原木被沧源海关、孟定海关分别以沧源关缉违字〔2024〕45号、沧源关缉违字〔2024〕48号、沧源关缉违字〔2024〕49号、沧源关缉违字〔2025〕6号、沧源关缉违字〔2025〕14号、孟定关缉违字〔2025〕20号、孟定关缉违字〔202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奥氏黄檀1.57吨、罚款0.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临沧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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