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4.05.09云南锡业锡化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加工贸易单耗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蒙自关缉违字〔2025〕8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1月11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云南锡业锡化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2M。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蒙自海关。
六、违法事实:云南锡业锡化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加工贸易业务开展和手册核销过程中,将结余母液、产线留存锡等作为无形损耗,按工艺损耗计入单耗,导致加工贸易单耗构成错误、无形损耗申报不实,同时造成保税货物加工过程中,应结转的货物未向海关办理结转手续。2022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开展稽查发现违法情形期间,已核销的8本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有37.7847吨锡应该结转而未向海关申报办理结转手续。涉案案值972.5176万元,漏缴税款136.9496万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云南锡业锡化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云南锡业锡化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第五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指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云南锡业锡化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8.6259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