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版纳关缉违字〔2025〕22号)

  一、案件名称:“2025.6.18”西双版纳圆周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出口异丙醇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版纳关缉违字〔2025〕22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1月10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西双版纳圆周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

  西双版纳红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N。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西双版纳海关

  六、违法事实:

  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期间,西双版纳圆周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西双版纳红众进出口贸易 有 限 公 司,向海关申 报出口三票货物(报关单号:862220250000000645、 862220240000001696、862220240000003654), 申报商品名称为乙硫氨酯,运抵国为老挝。因乙硫氨酯中含有异丙醇(含量1.8%),异丙醇属于《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中所列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老挝需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但在出口申报过程中,西双版纳圆周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西双版纳红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违规向海关申报。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西双版纳圆周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西双版纳圆周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0099万元。

  西双版纳红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西双版纳红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006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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