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知字﹝2025﹞0482号

  当事人名称:义乌市序成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C1LGQB3C

  法定代表人:梁先军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五区611单元8202

  202579日,义乌市序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塑料膜、照明灯、袜子等货物(报关单号:292020250000241395)。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adidas”商标的帽子1000个,价值人民币5000元、“BOSS”商标的帽子400个,价值人民币2000元、“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标识的气球1500个,价值人民币750元、“DeWALT”商标的百叶轮15000个,价值人民币45000元、“Labubu玩具系列标识的背包920个,价值人民币16560元、“Labubu玩具系列标识的气球5400个,价值人民币2700元、“LACOSTE鳄鱼(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的帽子200个,价值人民币1000元、“makita”商标的磨盘7600个,价值人民币22800元、“MINECRAFT”商标的背包1128个,价值人民币20304元、“MINECRAFT”商标的气球2000个,价值人民币1000元、“SNOOPY”商标的手机壳1200个,价值人民币3000元、“THE MONSTERS - DRESS BE LATTE 搪胶毛绒公仔标识的毛绒玩具1920个,价值人民币15360元、“The North Face 及图形商标的帽子200个,价值人民币1000元、“TOMMY HILFIGER”商标的帽子600个,价值人民币3000元、“UNDER ARMOUR及图形商标的帽子200个,价值人民币1000元、奔驰三叉星(图形/立体)商标的帽子200个,价值人民币1000元、标识的手机壳1500个,价值人民币3750元、耐克钩图形商标的帽子600个,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148224元。经联系,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迪士尼企业公司、布莱克-得克公司、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拉科斯特公司、株式会社牧田、微软公司、花生漫画公司、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安德阿镆有限公司、戴姆勒股份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didas”“BOSS”“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DeWALT”“Labubu玩具系列“LACOSTE鳄鱼(图形)(指定颜色)”“makita”“MINECRAFT”“SNOOPY”“THE MONSTERS - DRESS BE LATTE 搪胶毛绒公仔“The North Face 及图形“TOMMY HILFIGER”“UNDER ARMOUR及图形奔驰三叉星(图形/立体)米老鼠图形耐克钩图形(海关备案号:T2024-161973T2021-114296C2019-73999T2017-59868C2024-177147T2022-133875T2023-143566T2023-154140T2023-154143T2020-94337C2025-199516T2023-157125T2021-100469T2025-190654T2019-75270T2016-44507T2019-72254)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帽子、气球、百叶轮、背包、磨盘、手机壳上使用的“adidas”“BOSS”“DeWALT”“LACOSTE鳄鱼(图形)(指定颜色)”“makita”“MINECRAFT”“SNOOPY”“The North Face 及图形“TOMMY HILFIGER”“UNDER ARMOUR及图形奔驰三叉星(图形/立体)耐克钩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手机壳上使用的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米老鼠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气球、背包、毛绒玩具上使用的“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Labubu玩具系列“THE MONSTERS - DRESS BE LATTE 搪胶毛绒公仔标识,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adidas”商标的帽子1000个、“BOSS”商标的帽子400个、“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标识的气球1500个、“DeWALT”商标的百叶轮15000个、“Labubu玩具系列标识的背包920个、“Labubu玩具系列标识的气球5400个、“LACOSTE鳄鱼(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的帽子200个、“makita”商标的磨盘7600个、“MINECRAFT”商标的背包1128个、“MINECRAFT”商标的气球2000个、“SNOOPY”商标的手机壳1200个、“THE MONSTERS - DRESS BE LATTE 搪胶毛绒公仔标识的毛绒玩具1920个、“The North Face 及图形商标的帽子200个、“TOMMY HILFIGER”商标的帽子600个、“UNDER ARMOUR及图形商标的帽子200个、奔驰三叉星(图形/立体)商标的帽子200个、标识的手机壳1500个、耐克钩图形商标的帽子60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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