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合肥奥巴尔仪表有限公司涉证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5〕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5〕53号

  

  当事人:合肥奥巴尔仪表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今井信介

  海关代码:3401246003

  

  当事人委托上海千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日本一般贸易项下一批货物。其中,第5项为磁石1.3千克,申报价格FOB17110日本元,折合人民币869.19元,申报商品编号850511100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1586336。

  经查,第5项出口货物实际为钐钴磁石,根据《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未能补出货物出口所需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认错认罚。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2月4日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