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西永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MA7J8QHT7M
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德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光电产业园一期标准厂房8号楼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9月6日,当事人委托宁波市德洁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不锈钢原材料、吸气剂等货物1票,报关单号为310120250515954012。其中,第2项申报品名为吸气剂,申报商品编号为3824999999,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为22466.4美元(CIF价)。海关经查验发现,该项吸气剂的成分中,锆含量70%,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列管物项(出口管制编码1C234),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且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10991009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和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经计核,管制物项价值人民币共计158206.93元。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积极办理删单退关,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报关单证、核定货物价值表、认错认罚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据。
当事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7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赴中国银行梅山支行(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海兰路55号)缴纳罚款,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