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波安财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仪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792410250
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东楼21-5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3月31日,当事人委托宁波澍立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磁钢,报关单号为310420250549818670,申报数量为20000片,申报总价为236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505111000,申报规格中有“少量添加元素镝(Dy)1%、铽(Tb)1.5%”。经查证并经检测,发现该票磁钢不含镝和铽元素,申报规格与实际不符;2025年7月31日,当事人委托宁波天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310120250516630720,申报货物共8项,其中第四项申报品名为磁钢,申报数量为1568940片,申报商品编号为8505111000,申报总价为176457.38美元,申报规格中不含镝元素;第六项申报品名为磁组件,申报数量为98073个,申报商品编号为8505119000,申报总价为47747.43美元,申报规格中不含镝元素。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发现上述磁钢、磁组件中部分货物含有镝元素,分别为:N52磁钢(规格:0.75*0.06253MVHB):镝含量0.11%,数量16000片;N52磁钢(规格:1.0*0.25):镝含量0.17%,数量720片;N52磁钢(规格:0.75*0.031253MVHB):镝含量0.1%,数量23040片;N52磁钢(规格:0.1875*0.25):镝含量0.48%,数量15000片;N52磁组件(规格:18mm):镝含量0.11%,数量80640个,该5项货物均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5.44万元,其中报关单号310420250549818670项下磁钢价值计人民币16.92万元,报关单号310120250516630720项下涉案磁钢、磁组件价值共计人民币28.52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对于报关单号310420250549818670所涉违法行为,当事人出口货物,规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货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下,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附件1所列之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部分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对于报关单号310120250516630720所涉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办理删单退关手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部分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856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科处罚款人民币85600元,并进行教育。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宁波银行港城支行(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221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