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关缉违字〔2025〕14号
当事人:福州微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瑞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8UYQB727。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石边路14号金山碧水三期春晓苑20#1层07店面。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5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350120250015543453,运抵国马来西亚,成交方式FOB,申报出口两项商品:1.申报品名石墨碳刷块,2.申报品名石墨块,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经郴州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石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第2项货物中200只SK-4A规格的石墨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货物。
另,经榕城海关对当事人稽查发现,当事人2024年1月25日申报出口的报关单350120240014509366项下200只SK-4A规格石墨块、2024年8月30日申报出口的报关单350120240014586796项下500只SK-4A规格石墨块、2025年1月9日申报出口的报关单350120250015503239项下200只SK-4A规格石墨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时未提交两用物项 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上述4票报关单中SK-4A规格石墨块共计1100只,申报的FOB价共计5221美元,折合人民币37384.4878元。
经查,当事人出口上述SK-4A规格石墨块共获利1955.86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查验记录、检验报告、稽查通知书、供货确认书、装箱单、发票、提单、公司报告、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货物,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955.86元人民币,科处罚款14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 支行,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马尾海关,账号: 1402026111200530125,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9号)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