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星加贸易有限公司旧帝豪牌1499ML多用途乘用车商编申报不实出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5299

  当事人:福州星加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沙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DDYTK47X

    址:福建省闽侯县尚干镇良安路204#厂房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616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一票货物至阿尔及利亚,报关单号:370820250000390407,申报品名:旧帝豪牌1499ML多用途乘用车,申报商品编码:8703225010,申报金额52000美元。经海关核查,报关单随附许可证(许可证号:2513400595)中的商品编码为8703223010,与报关单申报商品编码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构成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行为,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37.4万元。

  以上行为有收取担保凭单、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问笔录、《认错认罚承诺书》、情况说明、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出口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1127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