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对大连市佳付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adidas”商标专用权等商品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莲关知罚字﹝2025﹞0026号 | |
2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大连市佳付贸易有限公司 | |
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海关代码 | 91210242MAEUHGYB2W | |
4 | 法定代表人 | 史加富 | |
5 | 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 莲塘海关 | |
6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5年12月8日 | |
7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2025年10月22日,当事人委托粤ZBM17港车承运,持535420250540282300号报关单、捆绑9000010773771号载货清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挂历等货物一批,目的地:中国香港。经海关查验,发现有以下货物: 1、标有“adidas”标识的包72个; 2、标有“NIKE”标识的包162个; 3、标有“YSL(图形)” 标识的包41个; 4、复制“THE MONSTERS - 心动马卡龙搪胶脸盲盒”美术、建筑作品的玩具304个; 5、复制“马力欧”美术、建筑作品的挂饰10个; 6、复制“妙蛙种子”美术、建筑作品的挂饰9个。 以下称上述货物。 经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任天堂株式会社确权,认为上述货物已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并提交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货物上,使用了与上述商标权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adidas” (海关备案号:T2020-98089) 、“NIKE” (海关备案号:T2018-69376)、“YSL(图形)” (海关备案号:T2025-207321)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复制了上述著作权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THE MONSTERS - 心动马卡龙搪胶脸盲盒”(海关备案号:C2025-203174) 、“马力欧”(海关备案号:C2024-180359)、“妙蛙种子”(海关备案号:C2024-180209)美术、建筑作品,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商品。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1440.52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 |
8 | 执法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 |
9 | 处罚内容 |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716元。 | |
10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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