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对厦门婉缤梨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Labubu”商标专用权等商品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莲关知罚字﹝2025﹞0027号 | |
2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厦门婉缤梨贸易有限公司 | |
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海关代码 | 91350203MAERMQ4Q6E | |
4 | 法定代表人 | 王炳丽 | |
5 | 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 莲塘海关 | |
6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5年12月8日 | |
7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2025年10月20日,当事人委托粤ZFD52港车承运,持535420250540279113号报关单、捆绑9000010738759号载货清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拉杆箱等货物一批,目的地:中国香港。经海关查验,发现有以下货物: 1、标有“Labubu”标识的挂饰780个,标有“POP MART”标识的玩偶210个; 2、标有“YSL(图形)”标识的钱包3个、包59个; 3、标有“COACH (8C图形)”标识的挎包35个、钱包95个; 4、标有“GUCCI(图形)”标识的围巾30条、包15个; 5、标有“LV”标识的手拿包4个、钱包8个、挎包9个、首饰盒2个、围巾120条,标有“(图形)”标识的包2个; 6、标有“香奈儿(图形)”标识的包11个、票夹11个; 7、标有“Dior”标识的围巾40条。 以下称上述货物。 经权利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确权,认为上述货物已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并提交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货物上使用的商标,与上述商标权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Labubu”(备案号:T2025-184454)、“POP MART”(备案号:T2020-100202)、 “YSL(图形)” (备案号:T2025-207321)、“COACH (8C图形)”(备案号:T2023-145657)、“GUCCI(图形)”(备案号: T2022-134475、 T2022-141517)、“LV”(备案号:T2016-45490、T2016-45489)、“(图形)”(备案号:T2025-184024)、“香奈儿(图形)”(备案号:T2025-202895)、“Dior”(备案号:T2024-168887)(海关备案号:T2017-53788)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24269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 |
8 | 执法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 |
9 | 处罚内容 |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3641元。 | |
10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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